上诉人唐山诚成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友农产品仪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唐山诚成牧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齐*虽然填写的是台北的地址,但因其打算在我国境内经营养殖业务且已在境内居住超过一年,应按境内人员界定其性质,不应以其台湾人的身份按涉外案件进行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