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等十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确认易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陈**、赵*系列案件执行款分配方案》合法有效,并按该分配方案继续执行。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孙**对于易门贵隆公司的房产未设立过有效担保物权,对相应房产拍卖款项亦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孙**的债权仅为普通债权。二、易门贵隆公司将其财产用于清偿股东所欠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易门贵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合法享有的财产完全具有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易门贵隆公司股东仅为陈**、赵*夫妇二人,且二人所有借款均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在陈**、赵*系列执行案执行过程中,易门贵隆公司认可公司债务、财产与股东陈**、赵*个人财产“混同”、资全“混用”的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自愿出具《承诺书》同意用拍...(本文书还有4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