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工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1月1日,杭州余杭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工力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潘*、永建钢结构烘干房、货棚及附属工程工程地点为余杭区余杭镇、径山镇;工期为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22日(以开竣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1919006元承包人签字处加盖工力公司印章,并由王**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2011年1月5日,工力公司(甲方)与项**负责人王**(乙方)签订《工程委托管理及责任考核协议书》,双方约定潘*、永建钢结构烘干房、货棚及附属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为项**负责人,对本工程实施进行全面管理并实行责任考核承包,并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潘*、永建钢结构烘干房、货棚及附属工程三、委托范围: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开工前有关手续及准备工作、施工过程的组织落实及协调工作和竣工后验收、备案、结算及保修工作、工程款催讨六、责任考核承包金额及办法:本工程合同造价为1919006元,甲方按总价款的7.37%提取税管费后由乙方全额承包、自负盈亏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出约定王**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其中部分钢架工程分包给朱**施工2014年11月22日,王**以工力公司项目负责人名义...(本文书还有5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