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汝州市三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牧业公司)、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中小公司)、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鲁**、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三源牧业公司、华扬公司、鲁**、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汝州中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行平顶山分行诉称,2017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三源牧业公司签订编号为z1709l*******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00元,借款期限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13日,借款利率为6.96%,按月付息。同日,原告分别与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华扬农牧有限公司、鲁**、曹**签订编号为:*******g*******、*******g...(本文书还有3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