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第一,上诉人认为判决没有查明发回裁定中所指出的问题包括王**与肖**的关系,宁夏住宅与肖**的关系。第二、上诉人认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不应认定肖**与宁夏住宅之间的协议系无效协议,他们之间不存在内部关系,不能够使用农民工拖欠工资的相关办法规定。王**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所主张的发回裁定书中间需要查明的事实,在一审的判决均有查明,在本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认定,肖**与宁夏住宅系转包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内部关系的认定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王**作为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肖**虽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他们的口头内容是具备履行条件的,而且从宁夏住宅给王**支付工程款,肖**给王**支付工程款以及肖**与王**的结算情况,均有第三方的证据予以证实他们之间的转包关系。王**系实际施工人,上诉人怀疑王**的诉讼不具有真实性,仅从王**不要求肖**承担责任从而怀疑而已,与事实不符,也无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逻辑清晰,适用法律正确,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泾镇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住宅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931367.34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1月8日至今应付8931367元;2.被告兴泾镇政...(本文书还有5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