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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皖080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11
  •  
  • 【案例概要】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3、汪*、钱**、王**、王*2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年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3及其辩护人方*、被告人汪*及其辩护人钱**、被告人钱**及其辩护人何*、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徐**、周*、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3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部分甲基苯丙胺多次卖与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钱**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受...(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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