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82723.26元、住院伙食补助37100元、护理费48957.77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8957.77元,不足部分由刘**负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伤情严重,且上诉人是特困户,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垫付医疗费,导致上诉人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致使住院时间较长,住院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共371天2.上诉人此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右腿不能独立支撑身体,本次交通事故致上诉人左腿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上诉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需要陪护人员,上诉人提前出院将无法生活,只能继续住院治疗。3.上诉人的伤情应具...(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