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张某2于2014年4月25日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入股黑龙江辅仁医院有限公司的入股款项,返还90万元出资款或判令享有黑龙江辅仁医院有限公司90万元出资款对应股权及该股权分红收益;2.诉讼费用由张某2承担;庭审过程中最终确定诉讼请求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5月20日期间张某2分13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706000元,应分得60%即102360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18日在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张某...(本文书还有1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