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与被告黄**、广西三萌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诺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被告三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诉称:原告与被告黄**均系被告三萌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31日17点30分,原告在公司食堂从事自己的工作,被告黄**前来质问原告谁擅动他的饭碗,后更从餐厅绕进厨房从背后打了原告3、4拳并将原告推倒在食堂门口外,后原告拨打了报警电话。原告被被告黄**打伤的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疗材料及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三萌公司在上述事故中未对原告人身保护义务,对被告黄**亦未尽到管理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文书还有2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