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诉被告赵**、李**、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代理人陶**、石**,被告赵**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被告赵**向泗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未及时还款,由原告担保偿还。被告李**、赵**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担保人...(本文书还有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