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与闫某某是邻居,闫某某要在蔡**家东处建房。2015年3月30日,闫某某与蔡**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如下:闫某某盖房西到蔡**房东墙,留50公分,50公分永远属于闫某某所有,以后蔡**扒了再盖按原有老房盖,所留50公分闫某某不能盖任何建筑物,建房两层半南北宽12米。2015年5月21日8点左右,被告人蔡**阻止闫某某家房屋工地施工,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各自回家,同日9点左右,蔡**再次到闫某某家门前的小路上与闫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蔡**捡起一根方木对闫某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闫某某倒地后又朝闫某某的头部夯了一下。经新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闫某某之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头皮、颈部挫伤等,后经摄片证实其右额颞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尺骨远段骨折等,该损伤已达到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5年7月6日,被告人蔡**自动到新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经民警现场测量,闫某某所盖房子东西长9.69米,南北长12.05米**房屋南侧出檐长60厘米,与西侧蔡**房屋北侧间距5...(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