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径坊公司)、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简称径坊福清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径坊公司、径坊福清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径坊公司、径坊福清分公司共同支付林**工程款33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径坊公司、径坊福清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林**于2007年11月份承包径坊公司位于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花园工程的泥水项目施工。双方于2007年11月21日签订《分部(工种)施工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林**依约施工,林**施工的工程经径坊公司、径坊福清分公司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早已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径坊公司...(本文书还有1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