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李*、天津市克罗*工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昝淑娟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李*、天津市克罗*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8日10时25分。被告李*驾驶被告天津市克罗*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津g×××××别克轿车,沿临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不慎碾压吕**脚部,造成吕**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出警,根据事故现场的状况及证据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全责,吕**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天津市克罗*工具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