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赣073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2015年11月的一天,上官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刘**联系后,前往被告人位于兴国县的家中,在被告人**楼主卧室的书房内,付现金400元从被告人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g,后与钟*、钟*1一起吸食。大约三天后,上官某再次在被告人家**楼主卧室的书房内,付现金400元从被告人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约0.8g,后与钟*一起吸食。
2.2017年4月的一天,陈*与被告人刘**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400元。随后,陈*驾驶自己的黑色太子款男士摩托车到被告人位于兴国县的家中,在被告人**楼主卧室的书房内,被告人交付给陈*甲基苯丙胺约0.8g。此后,陈*分别在2017年6月的一天、7月的一天、11月16日、201...(本文书还有2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