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2016)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提出上诉,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一审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追加高*、四川润园生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园公司)为第三人,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第三人润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000元;2.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000元;3.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年休假未休的工资3678.16元;4.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工作的工资63293.7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于2005年6月30日入职榕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厨师长,工作地点:青羊区清...(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