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1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黄*、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7)黑8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7)黑8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黄*主张王**、刘**赔偿294,000元的诉讼请求;2.由黄*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黄*主张的牛舍附属设施损失及赔偿青储饲料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0年向黄*交付牛舍时,黄*没有提出异议,2012年办理牛舍过户时,黄*亦没有提出牛舍附...(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