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宁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武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3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陈*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的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了解,婚后又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一般,已无法再继续一起生活,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武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然形同陌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晚到庭10分钟,法院以此为由按撤诉处理。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陈*乙已年满8周*,先随被告父母在扶绥生活,并在当地读书,而原告...(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