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那*因与被上诉人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那*上诉称,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有误;认定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对于案涉款项是借款的事实是自认的,上诉人无需举证。请求依法改判。
马*、张**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那*一审诉称:1.判令马*、张**偿还借款693700元;2.判令马*、张**给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马*、张**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那*与马*、张**系朋友关系,马*、张**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4日,马*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