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黑nc22宝来自用轿车车主,2009年11月,原告支付人民币6万元从原车主吕*手中购买黑nc22宝来自用轿车一辆,并于协议当日钱车交易完毕。从原车主处购买该车后,因双方系亲属关系而没有过户,该车一直由原告持有并驾驶,并在哈尔滨市内缴纳机动车强制险。自2009年购车之后,每年都是原告缴纳费用。2015年5月,原告委托黑河市中介机构代办违章缴费过程中被意外告知车辆户籍被法院依法查封。经咨询原车主,被告知因原车主与他人拖欠购车款案件纠纷将该车辆户籍查封。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院(2015)北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并确认原告对该查封车辆的所有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买卖协议书1份。旨在证实该车辆在吕*与王**发生债权债务前就已交...(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