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黎**诉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昭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的证人冯*甲、冯**、陈**被告方的证人许某、李*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1年分田到户起,原告户经集体发包承包经营位于山围镇铁炉村西村组石桥头的水*,该田界址为:南面为公路,西面为水圳,北面为水圳,东面为西村田子才承包的责任田。原告在1994年把该田租给同村冯*甲耕种,2000年至2004年租给冯*伟耕种,2004年后租给被告耕种至2012年底,被告只是在第一年交过租金,2013年至2014年由李*耕种。2014年收割晚稻后,黎**的妻子和**的母亲共同在该块水*种菜。2014年底,原告黎**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全部收回该田。2015年1月,原告把该田出租给容县人张有林种植番石榴,并兴建了一些工房设施。2015年5月,被告用勾机强行把张有林兴建的设施全部拆除,未经原告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就在该块水*建起了临时房屋。2015年9月,被告的临时房屋被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后,被告再次搭建简易棚子,继续非法侵占原告的责任田。原告只是将涉案土地租赁给被告耕种,被告的行为侵犯...(本文书还有5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