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燕**诉被告阿巴嘎旗国营杨*庙林*(以下简称杨*庙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呼斯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庙林*厂长格日勒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尔其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杨*庙林*月亮湾鱼*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包鱼*,在承包的林地内只能进行造林;承包期限为8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每2年签订一次合同;承包费每年50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2年的承包费。合同中还约定原告计划分三次向月亮湾鱼*投资1300000.00元,开展渔业养殖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努力提高库区周围林草植被的覆盖度,并约定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各类果树、投放鱼苗、种植防沙固沙树种等,并已全部完工。原告投资经营第一个2年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3月份再次将未来2年的承包费交付被告。但在2017年11月份,林*负责人告知原告称:“阿巴嘎旗...(本文书还有4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