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刘**,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被告是原告的长子,2007年被告因建新房拆旧房(原告当时住在老家东*),不拆房村里要求交建房押金,被告要求原告交给他人民币3566元(以下币种相同)押金,现被告新房已建好四年多了,原告现患肝病且年老多病,生活比较困难,要求被告将建房押金退还原告,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刘**立即退还住房押金356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原、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