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等六人与被申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晋检民(行)复查(2017)140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作出(2018)晋民抗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坚、史永升出庭。申诉人李**、李**、李**、李**及六申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终审判决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