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黄河物流公司接受本院询问称,再审申请人并无新的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判采信的经过一、二审依法质证,足以证明双方的《煤炭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同时也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所提的8月15日《停止发货函》以后再次向其发过《发货通知函》,关键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再审申请人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天龙焦化公司经依法传唤,未接受询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两条法定事由,是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前提,即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也错误。而认定事实错误的事由又以原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为基础。对此,被申请人黄河物流公司以再审申请人无新的证据支持...(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