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沃得精密机床部件(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俊建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10月26日、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沃得精密机床部件(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参加第二次庭审)、杨*(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6月10日至10月12日为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得精密机床部件(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0816.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请第一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5311.77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支付...(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