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艾**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23645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6日17时20分许,张**驾驶苏e×××**号小型轿沿东乡区艾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东乡区艾兴大道“万盛建筑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与沿行政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艾**驾驶的抚州临时牌6v889号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艾**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3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