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何**诉被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594.08元。2、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的交通事故被告骑行的是非机动车,原告是行人,发生的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非机动车。交警认定是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并不是原告诉状里面陈述的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我方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责任划分比例。因为双方是经是非机动车且原告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我方主张责任比例划分为原告自行承担40%...(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