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陈*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吴**,被告陈*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档案编号**组**号陈*1《泉港区区周*安全卫生隔离带仑头片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项下补偿款、奖励金等征迁补偿款合计481515元,由原告享有上述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即240757.5元;2.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档案编号**组**号陈*1《泉港区区周*安全卫生隔离带仑头片区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安置房安置方式)》项下120平方米安置房按照市场价3500元/平方米计算,由原告享有上述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即210000元;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本文书还有3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