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要求髙校履行评定职称职责的诉请,应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并非行政诉讼对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认定无法律依据。第一,职称评审是行政行为。职称评审是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机关)的职称评定委员会审批职称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权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与受评教师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第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而取得。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