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称南京市规资局)不动产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5日,杨**就案涉的中蔡2号房屋向原南京市栖霞区国土管理局栖霞国土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缴纳了过户手续费、变更费、用地管理费。2019年12月21日,杨**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提交申请,提出:“杨**与哥哥杨*华于1990年5月以父亲杨*明的名义申请建造中蔡2号房屋。1998年政府在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时错误将属于杨**的房屋登记办理在杨*华名下。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履行为其1999年提出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职责,故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及时履职”。2020年1月2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栖霞分局作出《关于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事项的回复》(以下称案涉回复),告知杨**,其申请的事项属于不动产转移登记以及办理不...(本文书还有4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