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锦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内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的违约金金额,并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从2013年10月15日起逾期交付房屋的滞纳金、违约金合计136909.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本案诉争的拆迁安置房实际位于××苑西户,而判决书第二页引用一审诉状时错写为“**单元**层东户”。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滞纳金和违约金共计136...(本文书还有2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