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朵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朵春明并非因为为我方提供劳务而致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朵春明起诉状,其于2018年6月27日上午在我方承包的烤烟房施工是因泡沫板坍塌致其从四米高的泡沫板上摔下致使下颚骨骨折,多颗牙齿受伤,但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出院记录、伤情证明书等多份证据均显示被上诉人致伤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住院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而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6月27日在玉溪市峨山县安装烤烟房时摔落所致其次,依据一审提交伤情证明书,被上诉人口述载...(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