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明确认可在2013年出具了欠条,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并非从债权形成之日起算。申请人2016年起诉可以引起时效中断。原判决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错误。2.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公司账目和进出货的人员,就是合伙人身份,其明确在欠条上注明是材料款,申请人也主张是材料款,应当...(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