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韩*返还原物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韩*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韩*负担。事实与理由:韩*主张的房屋系xx街xx号**幢**室,xx街xx号**幢**室房屋,两处不是同**房产。马**已在1992年交纳1450元、199xx街xx号**幢**室房屋的集资款,学校也已对案涉房屋向其作出处理决定,其对该房屋系合法占用居住,韩*不应向其主张权利。西北电业职工大学房改办出具的证据失真。一审判决赔偿自2013年1月30日至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没有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马**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及加盖,一审判决未予处理。
韩*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韩*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2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