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被告人刘*某从阴**(另案处理)处接触到“阳光在线”赌博网站,并从阴**处获得赌博网站的链接、账号和密码以及操作“百家乐”的玩法,刘*某分别在自己家中、新时代酒店等地开设赌场,从阴**、李**(已判刑)、王*(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筹码即赌博分,分别卖给郭**、焦**、郭某1、朱**、陈**等参赌人员供其赌博。参赌人员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购买赌博分,并将购买赌博筹码的款项转至刘*某银行卡以及其指定的郝**、刘*1等人的银行卡账户上。刘*某以赚取0.8%的洗码费或在参赌人员押赢时抽取一定比例提成获利。自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仅向陈**、刘*2、贾**、郭某1、焦**等人收取购买筹码资金累计1357700元。刘*某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账户内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进账资金共计400余万元。刘*某销售赌博筹码共获利10861.6元。
另查明,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主动退缴赃款、预缴罚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