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恒友公司借用仁和公司资质中标***小区室外总体工程,曲江建设公司系该工程项目的发包方。2013年8月23日,曲江建设公司与仁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发包给仁和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26398178.28元。2013年10月19日,何某某代表恒友公司(乙方)、巨安民代表仁和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刘**(丙方)三方签订《***小区室外总体工程项目施工经营合作协议》,约定: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小区室外总体工程由甲方提供该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中所需各种合格资质,授权乙方负责组建该项目施工管理部并负责完成***小区室外总体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施工;乙方筹措资金,自负盈亏,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项目部组织施工过程中甲方负责对该项目质量、工期、材料价格、材料数量、资金收支实行全面监督;丙方介绍乙方以甲方资质承接***小区室外总体工程,对合作过程中乙方的筹集资金及施工进行担保,并负责与该工程的发包方曲江建设公司协调工程预付款...(本文书还有3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