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吴*与被告贺*、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马**,被告星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交付平罗县××××号房屋及地下室;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贺**被告星海公司开发建设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2016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贺*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预购由被告贺*与被告星海公司共同开发建设的山水名居××楼住宅房屋一套。合同价款为28万元,签订协议时,原告先付定金20万元,下欠房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告贺*于201...(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