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将李**停放在上蔡县黄埠镇黄埠街上的脚蹬三轮垃圾车偷走,当其骑至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朱*村孙*园陈*某家附近时,趁陈*某院中无人之际,将陈*某的家的卷闸门拉开,又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自家屋内**楼大厅内的新飞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新飞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670元、脚蹬三轮车价值150元。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新飞牌电动三轮车、脚蹬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李**。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李**的陈述、证人雷某某的证言、现...(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