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时**、刘**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刘**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时**共同财产分割所得款4187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时**与刘**离婚纠纷案件,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时**共同财产分割所得款130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即2015年8月24日,经凤阳县人民法院调解,时**与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期间内分期六次偿还上述13000...(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