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岩路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其间,红岩路桥公司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事由结束,本案继续审理。并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被告红岩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1510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60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24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4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00元、住院护理费6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2.00元、交通费500.00元、鉴定费400.00元)。2019年11月19日,原告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16787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60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725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32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00...(本文书还有4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