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合保险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企业机读档案网上打印件6张,以证明各个被告的主体信息。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1,以其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为准。被告路安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均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两次事故发生经过,以及各被告在本次事故需承担的事故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肖**是在降低行驶速度的情况下方向失控与护栏发生碰撞。因此,此次碰撞对车辆造成的损失是重大的,且护栏在此次碰撞中受损。对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其公司承保车辆与原告承保车辆未发生任何接触,其他车辆虽与其接触,但损害不大,此次事故还造成其他车辆损失。被告路安公司质证同意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补充两点,其一,第一次损失由原告自担,原告在诉状中已经自认;其二,第二次责任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车主一方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质证同意上述二被告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其认为在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指出原告的车与护栏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护栏与道路的损失,应由原告负全部责任。
3、(2019)湘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经法院判决原告应对被保险车辆粤x×××××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高速公路设施维修费用全额理赔后再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追偿处理。被告...(本文书还有5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