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并依法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中石*已经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且又提供了对方手机号的机主证明,不能因为微信名略有不同,就简单认为证据不足。在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对方是认可有此笔款项汇入的,微信名称也是可以变换的。黄**为了不还款曾发微信恐吓,为此石*还报警,在此情况下不应要求石*继续举证。目前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是个趋势,而且...(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