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沈阳中粮广场9#楼外幕墙工程,2、施工概况:31米高;二、合同工期:开工搭设日期2014年11月,完工搭设日期2015年5月,三、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195000元;四、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后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20%的预付款,2、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经甲方、总包、监理和安检站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80%工程款;3、余款在合同期满同时拆完外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原告于2014年12月进场施工,2017年5月12日完成全部合同内工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经鉴定,申请人全部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是426100.71元,不确定项168453.19元,不确定项未计入鉴定总值中,不确定项需法庭继续举...(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