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东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京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大公司、远大东北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合同款9600元;(不服一审判决金额240680.85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关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截至判决时即2020年7月28日约为20444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欠付合同款金额错误。第一,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①根据《脚手架工程验收记录表》(内部)等资料,已经明确显示钢管、卡扣、跳板的实际搭设,根据记载含量与合同(报价单)明显不符,应该调减工程价款而未扣减。②双方《脚手架租赁安装合同》第4.1.3条第二款由非常明确约定“增补量在50平方米之内,乙方(上诉人)免费施工”。对此应扣减而未扣减。因此,在进行结算时,应该先刨除50平方米的增补面积,再进行计算。而鉴定意见对此完全不予考虑,明显存在错误。第二,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上诉人核定的结算金额为44.44万元,具有合理性。第三,已经支付工程款43万元。第四,根据附件1《新世界二期脚手架结算汇总表》记载...(本文书还有5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