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沈阳中粮广场一期工程项目提供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195000元,总工期为120天,脚手架工程款清算时间为租赁期满同时拆完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于2017年5月12日施工完毕,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工期计算额为540296.63元。被告已支付156000元款项,尚差384296.63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该款项及应当支付该款之日起(即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