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沈阳新世界商业中心二期幕墙工程项目提供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合同价款暂约定为662726.27元,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为租赁期满同时拆完脚手架及清场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合同第十九条第9款约定了如果实际租赁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被告应增加支付超期部分的合同价款(双排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计取,满堂按每天每立方米0.2元计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合同外增补部分及超期部分),并于2018年8月20日拆除全部脚手架清空了场地。被告应支付合同价款总额为708028.63元(存在...(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