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宇京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北京国锐1号**号楼幕墙项目提供脚手架并提供作业人员,2017年3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国锐1.**号楼工程安装脚手架增补协议》就主合同外增补项目进行了约定。主合同价款暂约定为660598.93元,增补合同价款暂约定为569459.24元,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清。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了如果实际租赁期超过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被告应增加支付超期部分的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主合同及增补合同的全部义务,主合同存在超期情况),并于2018年1月8日拆除全部脚手架清空了场地。被告...(本文书还有3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