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孙*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二、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7年8月,以办事为名收取40万元款项,后由于被告表示未办成,表示以借款的形式使用一段时间,过后偿还。但至今未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刘*与本案的原告孙*并不认识,由于案外人代某委托案外人王*1帮忙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后王*1找到刘*帮忙联络贷款事宜,申请人接受委托后又找到案外人齐*,案外人齐*找到案外人王...(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