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丁某1之妻刘*与上诉人孙**在2015年至2017年交往期间,产生债务纠纷,刘*认为孙**向其借了2.85万元没有归还。2019年1月15日20时许,刘*得知孙**与他的妻子陶*在万年县陈*镇碧桂园售楼部看房,便打电话叫其丈夫丁某1和其一起向孙**收债。丁某1遂驾车载丁某5、丁某4、丁某3、丁某2抵达碧桂园售楼部与刘*汇合。丁某1、刘*在售楼部一间接待室找到孙**后,孙**不承认欠了刘*钱,双方发生争吵。因孙**推了刘*一下,丁某1便上前踢了孙**一脚,刘*与陶*相互拉扯。孙**和丁某1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孙**从桌上拿起玻璃水杯握在手里并当丁某1冲向孙**时,孙**用玻璃杯将丁某1额头砸破。之后,陶*报警,双方又继续拉扯,直至警方赶到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丁某1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2月4日,在侦查机关的主持下,丁某1和孙**达成调解协议,孙**赔偿丁某1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孙**欠丁某1及刘*的2万元自此协议...(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