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华西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文山市金仪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锐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某某《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原告每月提供500吨的调和油给被告,单价为每吨2250元,质量指标为:密度p20/1·1746,发热值8900—9100大卡,含硫量0.9%,灰分o.13%,水分3%……七、结算方式及期限:以实际过磅数量结算,拉够三车即付清三车货款,逾期支付的按每逾期一天千分之二支...(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